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视频监控系统验收标准
一、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②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
③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并与报价单一致。
④ 图象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象质量不应低于4分;(具体见附表)
⑤ 图象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
二、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①、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
②、 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
③、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
④、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缆的线路路由。
三、 摄像机的设置位置、摄像方向
1、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安装的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5~5m;室外应距地面3.5~10m,并不得低于3.5m。
2、电梯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顶部、电梯操作器的对角处,并应能监视电梯厢内全景。
3、摄像机镜头应避免强光直射,保证摄像管靶面不受损伤。镜头视场内,不得有遮挡监视目标的物体。
4、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并应避免逆光安装
系统工程验收事项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四方面内容:
A、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
B、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
C、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
D、图纸、资料的移交。
具体竣工验收文件包括: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二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① 工程说明;
② 综合系统图;
③ 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 设备配置图;
⑤ 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 设备概要说明书;
⑦ 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 主观评价表;
⑨ 客观测试表;
⑩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具体的验收检查方式
一、系统的工程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下表的规定。
2、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二、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图象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下面的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②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③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④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⑤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⑥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⑦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三、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3、 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
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工程商的功能检测按表1-1进行。